夏庆雷
律师

一分钟法律常识[微笑]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是有效的! 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与债权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债权人,并注明债权人已经支付房款。有关此类合同效力的意见较为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也较少。 首先,一般认为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实质为一份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主要内容为以房屋给付替代到期金钱债务的履行,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意。 其次,流押或流质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之所以规定流押或者流质条款无效,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获得暴利,但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已不再具有优势地位,此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产生的合意,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再强制干涉。因此,对于此类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不应将其认为流押或流质合同进而认定其无效,其属于有效的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合同,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债务人交付房屋。

2020-03-06 06: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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