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庆雷
律师
一分钟法律常识[微笑] 关于《协商解除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劳动关系是否应予恢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慧博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协商解除协议书》时,其职业性慢性煤油烟气中毒性阻塞性肺病病情虽已存在,但却未被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认定为职业病,基于李慧博的认知能力,其在当时是无法对其职业病情及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预判的,当然也无法对其签署协议的行为后果作出真实、正确的认识。鉴于李慧博是在对职业病病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五级伤残人员应保留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订立于己不利的《协商解除协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慧博享有撤销权,可对该份协议申请撤销。
2020-03-09 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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